館山市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服務規章(北京語)
最終更新日:平成29年1月23日
第1條(目的)
1. 本規章是為了方便來訪者及市民收集情報資訊,針對利用本市所架設提供的免費無線網路環境(以下簡稱「無線網路」),所規定的必要事項。
2. 一旦您成為無線網路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即表示同意以下所有規章內容
2. 一旦您成為無線網路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即表示同意以下所有規章內容
第2條(服務內容)
1. 可以使用無線網路的設施如附表。但有可能因為配合舉辦活動或其他因素,市長可以變更使用時間或中止服務。
2. 本服務可以免費使用。
3. 使用本服務不需要申請。
2. 本服務可以免費使用。
3. 使用本服務不需要申請。
第3條(無線網路的使用)
1. 使用者需自行準備使用本服務的通信機器(以下簡稱「電腦等」)。
2. 除了可以使用被認可的設施既設公用電源之外,使用者需自行準備電腦等付屬機器的電源。
3. 使用者使用無線網路時,必須遵守禁止不正當使用行為等法律(1999年法律第128號)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4. 使用者需自行進行電腦等的設定及操作。
5. 使用者需自行做好上網電腦等的資訊安全對策。
6. 使用者需注意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
7. 關於其他使用方法,需遵守使用設施的指示說明。
2. 除了可以使用被認可的設施既設公用電源之外,使用者需自行準備電腦等付屬機器的電源。
3. 使用者使用無線網路時,必須遵守禁止不正當使用行為等法律(1999年法律第128號)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4. 使用者需自行進行電腦等的設定及操作。
5. 使用者需自行做好上網電腦等的資訊安全對策。
6. 使用者需注意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
7. 關於其他使用方法,需遵守使用設施的指示說明。
第4條(使用終止)
1. 使用者有下列行為時,市長可以不事先通知,而逕行終止該使用者的使用。
(1)從事列於第5條禁止事項之行為。
(2)除了上述行為之外,從事違反本規章之行為。
(3)經市長判斷為從事其他不當行為之使用者。
(1)從事列於第5條禁止事項之行為。
(2)除了上述行為之外,從事違反本規章之行為。
(3)經市長判斷為從事其他不當行為之使用者。
第5條(禁止事項)
1. 使用者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利用網路專以進行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如營業・販售行為等)。
(2)對第三者、其他使用者或本市會產生任何利益損害,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
(3)對第三者有任何誹謗中傷之行為。
(4)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或提供任何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情報之行為。
(5)犯罪行為或有任何導致犯罪之行為,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
(6)與色情、宗教或政治有關之行為。
(7)不正當使用本服務之使用者帳號和密碼之行為。
(8)透過無線網路或與無線網路有關的管道,不管對方同意與否,傳輸、發送病毒等有害程式之行為。
(9)針對特定或不特定多數對象傳送通信販賣、網路行銷或其他目的等大量廣告信或郵件之行為。
(10) 除了上述行為之外,違反法令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或經市長判斷其為不當之行為。
2. 如因從事上述行為,造成本市、使用者本人、或第三者損害的狀況下,使用者必須負起全部法律責任,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1)利用網路專以進行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如營業・販售行為等)。
(2)對第三者、其他使用者或本市會產生任何利益損害,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
(3)對第三者有任何誹謗中傷之行為。
(4)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或提供任何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情報之行為。
(5)犯罪行為或有任何導致犯罪之行為,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
(6)與色情、宗教或政治有關之行為。
(7)不正當使用本服務之使用者帳號和密碼之行為。
(8)透過無線網路或與無線網路有關的管道,不管對方同意與否,傳輸、發送病毒等有害程式之行為。
(9)針對特定或不特定多數對象傳送通信販賣、網路行銷或其他目的等大量廣告信或郵件之行為。
(10) 除了上述行為之外,違反法令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或經市長判斷其為不當之行為。
2. 如因從事上述行為,造成本市、使用者本人、或第三者損害的狀況下,使用者必須負起全部法律責任,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6條(服務中止・變更)
1. 市長可以因下列任何一項狀況發生,而中止無線網路的使用。
(1)無線網路系統維護、定期或緊急維修時。
(2)因暴動、動亂、勞動抗議、地震、噴火、洪水、海嘯、水災、停電或其他非常狀態發生,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
(3)無線網路系統相關設備或網路障害等不可抗力之外力影響時。
(4)在其他無線網路的運用上,判斷必需暫停本服務時。
2. 因無線網路服務中止,而造成使用者或第三者損害,不管任何理由,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3. 本市不需要經過使用者承諾,可以變更本服務內容。
(1)無線網路系統維護、定期或緊急維修時。
(2)因暴動、動亂、勞動抗議、地震、噴火、洪水、海嘯、水災、停電或其他非常狀態發生,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
(3)無線網路系統相關設備或網路障害等不可抗力之外力影響時。
(4)在其他無線網路的運用上,判斷必需暫停本服務時。
2. 因無線網路服務中止,而造成使用者或第三者損害,不管任何理由,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3. 本市不需要經過使用者承諾,可以變更本服務內容。
第7條(免責)
1. 本市不保證使用者使用無線網路的服務內容及透過無線網路所得到的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可靠性、易用性。
2. 使用者因電腦等電子產品種類或軟體種類,所造成本服務無法使用時,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3. 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所造成之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4. 使用者在網路上使用負費服務,不管任何理由,使用者均需自行負費。
5. 使用者因使用無線網路,所和其他使用者或第三者造成紛爭,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6. 為了讓無線網路能被適當使用,本網站會收集及閱覽使用者在上網瀏覽或查詢的相關記錄,及限制連接到特定網站。
2. 使用者因電腦等電子產品種類或軟體種類,所造成本服務無法使用時,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3. 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所造成之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4. 使用者在網路上使用負費服務,不管任何理由,使用者均需自行負費。
5. 使用者因使用無線網路,所和其他使用者或第三者造成紛爭,本市均不負任何責任。
6. 為了讓無線網路能被適當使用,本網站會收集及閱覽使用者在上網瀏覽或查詢的相關記錄,及限制連接到特定網站。
第8條(本規章的變更)
1. 市長不需要經過使用者承諾,可以變更本規章。
附表 (第2條相關)
提供施設 | 提供場所 | 開放日 | 開放時間 |
市役所本館 | 本館1樓大廳 | 同開館日 | 同開館時間 |
社區中心 (コミュニティセンター) |
第1講習室 第1集會室 1樓大廳 |
同開館日 | 同開館時間 |
館山市圖書館 | 大廳 | 同開館日 | 同開館時間 |
油菜花會館 (菜の花ホール) |
1樓大廳 | 同開館日 | 同開館時間 |
豐津會館 (豊津ホール) |
1樓 第1集會室 1樓 第2集會室 |
同開館日 | 同開館時間 |
渚之驛“館山” (渚の駅“たてやま”) |
海邊廣場 客船碼頭 企劃展示室・畫廊前 展望台(部分) |
同開館日 | 同開館時間 |
市營市民運動場 | 事務室周邊 | 同運動場開放日 | AM 9:00 ~ PM 5:00 |
北条海水浴場三軒町免費休息處 | 休息處靠海側 | 每日 | AM 6:00 ~ PM 9:00 |
JR館山站自由通道 | 自由通道內 | 每日 | AM 5:00 ~ PM 11:30 |
館山城 | 館山城周邊 | 每日 | AM 6:00 ~ PM 9:00 |
市營出野尾多目的廣場 | 更衣室周邊 | 每日 | AM 9:00 ~ PM 5:00 |
洲埼燈塔 | 燈塔周邊 | 每日 | AM 6:00 ~ PM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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